Alliance Charter
江苏省激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的中文名称为:江苏省激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英文名称为: Jiangsu Province Laser Industrial Innovation Alliance 简称:JSPLIIA。
第二条 江苏省激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江苏地区从事激光器原材料、设备、仪器以及激光器研发、试验、制造及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发展激光产业政策,团结本区域范围内从事激光产品的生产、科研、教学的企事业单位,通过产、学、研、资、用结合,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激光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科技厅和江苏省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地址设在在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产品评测和登记,咨询服务,中介成果转让,组织交流、合作、培训以及政府授权的职能。包括:
(一)研究行业发展战略。跟踪国际上激光产业最新技术,广泛收集行业信息,进行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研究,为政府部门决策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
(二)组织行业标准制定、产品测评。履行行业自律职能,协助政府进行本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在政府授权下,在企业认定、产品评测和登记、行业标准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发挥作用;
(三)协同市场推广。共同策划或共同实施符合联盟协会战略的市场宣传、市场促进、产品展示等活动,共同开拓区域和行业市场;
(四) 协调合作途径。针对重大工程应用,协调骨干企业与配套企业间的整合,提高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整体实力;
(五)开展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组织会员企业开展专题研讨和学术交流,对技术开发和产品应用开发人员组织进行不同层次的技术培训;
(六)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发挥联盟协会的优势,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促进行业资源的有效共享,发布会员单位技术转让、合作、成果推广等方面的信息,促进行业内的产学研合作和高新技术的产业化;编辑行业情况介绍、产品综合样本等资料,出版行业内部刊物;
(七)加强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以联盟协会为窗口,积极组织联盟协会会员参与国内、国际各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
(八) 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维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 江苏地区从事激光及其相关业务领域的各种所有制形式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在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联盟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表决权;
(三) 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优先得到联盟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
(四) 对联盟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讨论并决定联盟协会的重大事项,对联盟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自觉维护联盟声誉和利益;
(二) 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联盟交托的各项工作,向联盟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为联盟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三)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会员1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会员章程,或不再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以动员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联盟的终止事宜;
(五) 讨论并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 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三) 听取、审查和批准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会费使用报告,讨论决定联盟的重要事项和工作计划;
(四) 批准吸收或取消会员;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联盟办事机构开展活动;
(六) 决定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提交的议案或报告,即时把形成的决议通报全体会员;
(七)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与撤消;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秘书处负责召集。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补选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条 联盟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各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并可以根据需要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主持联盟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形成的决议或决定;
(二) 组织实施联盟的各项工作;
(三) 负责筹备召开每年的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四) 每年度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会费使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员和理事如果因故不能出席上述会议,必须事先提出缺席申请,并经秘书处同意。
第二十三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是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联盟协会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联盟协会办公经费支出,联盟专职人员的工资、差旅费支出,联盟聘请专家、学者的讲课支出以及其它正当支出。
第二十九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联盟的合法财产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联盟接受江苏省此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